(2014)临执字第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悦1694-1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亮,陈悦,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94-1号申请执行人屈亮,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办事处健康小区A2组3号楼1单元2号。被执行人陈悦(又名陈龙),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兴水岸华府A17栋102室。被执行人郭敏(又名杨敏,系被告陈悦妻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屈亮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13)临民初字第4624号民事裁定书屈亮申请执行陈悦(又名陈龙)、郭敏(又名杨敏,系被告陈悦妻子)民间借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悦所有的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兴水岸华府A17栋102号(合同编号:2010-0000008)的住房一套;本院依据(2014)临法执字第16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敏所有的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赛亨花园C2栋4单元302室(产权证号:102021403008)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悦所有的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兴水岸华府A17栋102号(合同编号:2010-0000008)的住房一套予以解封。对被执行人郭敏所有的坐落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赛亨花园C2栋4单元302室(产权证号:102021403008)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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