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魏宗义与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魏宗义,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魏宗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圣发道16号108室。法定代表人石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宗义与被告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刘贵全人民陪审员 李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冠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