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章桃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章桃胜,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枞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桃胜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贺辉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桃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10时30分,被告人章桃胜在广州火车站第二站台停靠的K648次旅客列车3号车厢处,趁旅客人多拥挤之机,扒窃事主臧某某放在裤右后口袋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77元和身份证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桃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情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7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桃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桃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桃胜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有民警黄某某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章桃胜的前科、户籍材料;有被告人章桃胜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桃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桃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情节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桃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桃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闵天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易琴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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