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局与张楠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楠,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与被执行人张楠行政处罚一案,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绥国土罚字(2014)第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土地恢复原状部分法院正与绥中县行政相关部门协商统一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行执字第0026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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