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兆明、刘学立与刘学立、刘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75号原告曾兆明。委托代理人汪宗保,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学立。被告刘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兆明诉被告刘学立、刘红军房屋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兆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兆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兆明负担。审判员李学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邱方华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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