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6-22
张子孝申请对蔡卫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尉氏县人民法院
尉氏县
民事案件
其他
张子孝,蔡卫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89号申请人张子孝,男,汉族,。被申请人蔡卫锋,男,汉族。申请人张子孝与被申请人蔡卫锋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565**号重型普通货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565**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张子孝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赵 年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霍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