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常英与被告李培菊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65号李常英,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世兵,男,现年45岁,汉中,小学文化,职业同上。系原告李常英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培菊,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英与被告李培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英以要求追究被告李培菊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常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 拓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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