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香莲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香莲,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207号申请执行人贾香莲。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香莲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X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2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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