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明利,河北沧州益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利、被告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6日生一女孩名叫李梓涵,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正月十八,二人又因琐事生气,被告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梓涵4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现金22000元(在被告处存放),请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原告对我实施家族暴利将我逐出家门,至今不让我探视孩子,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李梓涵随被告生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三、对遗弃家族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请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扶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6日生一女孩名叫李梓涵,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5年正月十八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称婚前婚后感情都不好,并称被告的答辩可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辩称婚前婚后感情都可以,婚姻期间没有打过架,但原告有家庭暴利,因时间太长报案没有受理,被告回娘家是因为原告打她,她才走的;原告称我从没有打过被告。原、被告对以上所述互不认可,且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孩子李梓涵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由自己抚养,且被告愿自己承担抚养费。另被告主张称陪嫁物品有被褥六床,2011年购买的爱玛电动车一辆(价格忘记了),2011年花3000多元买的太阳能,新华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其它没有了,这些东西都在原告处。原告主张称被褥四床,电动车、太阳能都是我方打的钱,女方买的,电脑在我处,那是婚后财产。原告又主张称婚后有存款22000元,在被告手里,被告称没有存款。原、被告对以上所述财产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婚后生育一女孩,尚且年幼,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原、被告应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更好地促进婚姻家族的稳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康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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