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刘小英,女,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宝,宁强县燕子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英诉被告汉中锌业铜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英负担。审判员  汪玉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贾柳青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