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海华与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周海华。委托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圣。委托代理人陈帮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华与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华于2015年8月4日以涉案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海华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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