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047号罪犯姜科,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单项奖励1次;获201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3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姜科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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