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孔明与苏州爱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苏州爱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83号原告孔明。委托代理人周钦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爱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上塘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孙忠利。原告孔明与被告苏州爱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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