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文伟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陈文伟,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陈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曼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