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燚与朱希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燚,朱希家,郝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曹燚,女,1974年9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被告朱希家,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郝玉兰,女,1978生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燚与被告朱希家、郝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曹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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