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段体与段世如、辛集市和睦井乡小士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
民事案件
二审
段世如,段体,辛集市和睦井乡小士庄村民委员会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如(又名段士如)。委托代理人王阜村,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体。委托代理人张恒亮,石家庄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和睦井乡小士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士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世如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赵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