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罪犯陈任华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88号罪犯陈任华。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陈任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7月26日交付执行。2005年9月14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2007年5月1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分别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51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12.6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任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任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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