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碧溪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海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碧溪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海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碧溪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碧溪白岩桥。法定代表人金仁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海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8号。负责人陈金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碧溪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海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润金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欠常熟市碧溪机械厂有限公司货款1668840元,由两被告分期给付:即于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余款16884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二、如两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原告的上述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2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上述诉讼费连同最后一笔欠款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按期履行完毕本协议内容,原告承担诉讼费用124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均无果,并于2015年7月20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函,2015年7月15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都商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含其分支机构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厂、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金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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