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东顺养殖场、张三元等与张春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东顺养殖场,张三元,张梅菊,张春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15-1号原告上蔡县东顺养殖场,地址,负责人张三元,该场厂长。原告张三元,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原告张梅菊(系张三元之妻),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广,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蔡县东顺养殖场、张三元、张梅菊与被告张春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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