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申某某,陕西乔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某某。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薛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源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