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知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法定代表人杜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生,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邢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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