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翁良柱与阳先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538号原告翁良柱,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廖毅,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先万,男,193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翁良柱诉阳先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良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良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诉讼保全费90元,计153元,由原告翁良柱负担。审判员  杜连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方青松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