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开华、严祥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开华,严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脱瑜。委托代理人杨钊,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开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祥琴,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黄开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21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7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开华、严祥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开华、严祥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开华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续行扣押,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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