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张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窦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某。被告窦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窦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王建秀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