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詹玉生与陈明利、汪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
执行案件
詹玉生,陈明利,汪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詹玉生,男,197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明利,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友生,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玉生与被执行人陈明利、汪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 红 梅审判员 张 俐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