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39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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