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靖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33-1号原告靖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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