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永财与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财,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朱永财,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卢长清,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西街588B号。法定代表人孙荫光。委托代理人马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财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长春市硅谷西街588B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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