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吴子明、张海龙贪污一案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宣中刑监字第00001号吴子明、张海龙:你们不服本院(1998)宣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吴子明申诉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第1、2、6、7起事实不能成立,其中数额不能作为贪污犯罪数额。张海龙申诉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第1、2、4、5、7起事实不能成立,其中数额不能作为贪污犯罪数额,且其收受毛习云、杨明政、毛家林钱物不能作为受贿犯罪数额。你们均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请求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经复查认为,吴子明、张海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并私分救灾物资,上述钱物均认定为贪污数额。张海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款项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本院(1998)宣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上述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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