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高万国与王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武威市
执行案件
高万国,王玉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高万国。被执行人王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万国与被执行人王玉平(2014)凉民初字第66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平按调解书支付了申请人高万国劳务费2380元,迟延履行利息400元,并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