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与秦昌斌、兴安县田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秦昌斌,兴安县田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36-1号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天马村机房社,组织机构代码76268104-1。法定代表人张登福,职务不详。被告秦昌斌,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告兴安县田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12号(新贵花园D栋),组织机构代码59134703-X。法定代表人秦昌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县田园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秦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重庆宏祥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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