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袁衍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衍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494号罪犯袁衍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交付执行。罪犯袁衍明曾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袁衍明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袁衍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衍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衍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衍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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