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南军、吴秀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南军,吴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机构代码:其它。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郑南军。被执行人吴秀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35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20684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00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的房屋一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外出去向不明,查封的房屋目前不宜处置,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南军、吴秀秀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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