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石灵俐与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
长沙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石灵俐,肖平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石灵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瑞,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灵俐与被告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灵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