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石灵俐与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灵俐,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石灵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瑞,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灵俐与被告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灵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筱玮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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