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谢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谢健,梁尚冲,梁尚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健,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尚冲,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尚欢,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关于行梁尚冲、谢健、梁尚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尚冲、谢健、梁尚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907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蒋克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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