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朱学千与孙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朱学千,孙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朱学千,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秀,男,71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千诉被告孙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千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责。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