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邢某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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