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泽美与刘宝昌、沈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泽美,刘宝昌,沈秀娟,刘东升,崔伊菲,山东密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94号申请人王泽美,居民。被申请人刘宝昌,居民。被申请人沈秀娟,1956年12月8日,系刘宝昌之妻。被申请人刘东升,居民,。被申请人崔伊菲,系刘东升之妻。被申请人山东密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升申请人王泽美与被申请人刘宝昌、沈秀娟、刘东升、崔伊菲、山东密水葡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款纠一案,申请人王泽美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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