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范子明与韩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明,韩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07-2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明。被执行人韩庭山。申请执行人范子明与被执行人韩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经查被执行人韩庭山所有津BJ78**号丰田牌小客车查封,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