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与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王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负责人张占营,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峰,陕西省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与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占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上诉人王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户籍登记在被告大荔县城关镇七村三组,系该组成员。近年因修路所需,国家征收了被告组上的部分土地,2014年9月21日,被告组上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2000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东七社区集体资金分配方案规定,嫁给农户的子女只享受一次性分配7000元,以后不参加任何分配,被告组上根据此规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组上向原告王蕾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元。2014年9月21日未给原告王蕾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2000元。原审认为,土地补偿费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原告系被告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大荔县城关镇七村三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上诉人身份变更为大荔县城关镇东七社区居委会三小组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王蕾系出嫁女,与上诉人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具有村民资格,认定事实错误。另分配方案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相关规定指定,且经过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为合法的。一审法院认为该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却没有明确指出所违反规定,故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亦属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补偿款,《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是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定,与本案无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属于嫁农女,故无权参与集体经组织收益分配。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请求应予以驳回。1、上诉人认为程序违法是不支持的。上诉人在一审未提出主体问题,最新主体是大荔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2、一审法院认定王蕾有村民资格应获得赔偿款是正确的,上诉人征地补偿款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与本案有关联性不存在适用错误。无法律规定婚后户口必须迁至男方。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大荔县城关镇东七村三组系大荔县城关镇东七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简称,其名称先后变更为大荔县城关镇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有上诉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盖章和被上诉人提供的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故二审以最后一次变更的名称为准,予以变更。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蕾虽为出嫁女,但其户籍仍登记在上诉人处,在上诉人处保留有承包地,且2014年6月20日上诉人组上向王蕾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7000元。被上诉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王蕾出嫁未迁出户口系自身原因,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及村民一致通过的分配方案,被上诉人无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理由,因该分配方案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以此分配方案为由拒绝给被上诉人王蕾发放分配补偿款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王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000元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荔县城关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王五喜审 判 员  鱼小强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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