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飞标与陈秀勇、陈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陈飞标,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秀勇,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传荣,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飞标与被执行人陈秀勇、陈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案件款1500000元,支付从2013年4月3日期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于2014年6月30日,依法委托福建省青商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陈秀勇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907室房屋(厦地房证字第××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73500元。2014年9月20日10时起至2014年9月2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秀勇所有的上述房产。2014年9月21日,买受人吴金铜(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8988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4年11月6日,本院对该款项进行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陈飞标分得执行款共计19406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永泉审判员罗爱萍审判员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杨清湖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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