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原审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原审被告安某某,男。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及原审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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