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再兵与瑞安市台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再兵,瑞安市台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陈再兵。被执行人瑞安市台华机电有限公司,住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再兵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台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9660元并赔偿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4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11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3月12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3月12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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