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宜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81。委托代理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男,苗族,户籍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居民身份证号码:×××0070。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曜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因被关押广东省怀集监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贵州省道真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2015年被告冯某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由于冯某甲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由于冯某甲要长期服刑,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照顾女儿。女儿随陈某生活更有保障,恳请法庭判决女儿冯某乙由陈某抚养。鉴于陈某一个人带女儿生活有困难,而冯某甲又无法支付抚养费,故要求夫妻共同财产江淮牌小轿车(车牌号:粤CTJ2**)判归陈某所有。综上,特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江淮牌小轿车(车牌号:粤C×××××)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陈某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明;2.刑事裁定书;3.小孩户口信息;4.结婚证;5.车辆信息(当庭撤回)。被告冯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底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原告陈某陈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冯某甲做什么事均不告知陈某,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冯某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庭审中,陈某称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冯某甲犯罪对女儿影响不好,陈某不知道冯某甲所作的事情,已对冯某甲丧失信任,且冯某甲经常借口工作忙,很少照顾家庭。陈某表示坚决要求与冯某甲离婚。陈某自述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现在其朋友处打短工,以后打算带女儿回湖北老家做小生意。女儿冯某乙从小随陈某生活。陈某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冯某甲支付女儿冯某乙的抚养费,将来冯某甲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女儿冯某乙补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现冯某甲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某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冯某甲还在服刑期,目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及直接抚养女儿,且女儿从小随陈某生活,陈某要求女儿冯某乙由其抚养,予以准许。陈某在庭审中表示不向冯某甲主张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陈某撤回处理夫妻共有小汽车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离婚后,双方就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冯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冯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宇行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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