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48室)。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上海科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陆晓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