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王凯与张召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仓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凯,张召飞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王凯。被告张召飞。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王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浦晶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