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姚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某某赔偿李某某3815.04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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