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松、郭莉敏、杜悦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李雪松,郭莉敏,杜悦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何国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卫,。被申请人:李雪松,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郭莉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杜悦卿,现住武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雪松、郭莉敏、杜悦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兰瑞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武 恒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