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与江永茂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江永茂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谭焕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剑锋,系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茂,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永茂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4元,减半收取为8322元(原告已预交8322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利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体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