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兆兰与周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兰,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兰,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周颖,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兰与被执行人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用工资款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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